标题:合伙纠纷退能否诉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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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合伙纠纷退能否诉请退款?

作者: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 时间: 浏览:341

案情概述:

刘某某与莫某玉在网上认识后,又因是老乡一拍即合,双方欲合作经营烟草买卖。2023年7月2日,刘某某支付给莫某玉100000元。2023年7月6日,刘某某与莫某玉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项目为商行,经营范围为产品销售、批发代理、施工维护,经营地址为福建省莆田市。莫某某负责执行合伙的全部事务,刘某某负责财务监督。2023年8月16日,莫某玉告诉刘某某因无证非法流动香烟,无法营业。刘某某向莫某玉提出解除协议,要求退款,双方协商不成后遂起纠纷。

案件难点: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协议是否有效?莫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能营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可主张返还合伙投资款?。

办案经过:

当事人初步判断是受骗了,向公安机关报案遭拒,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要回款项,只能先走民事程序。

对于如何退回合伙款?律师提出了三种诉讼思路,并向法院主张,层层推进,严织法网,全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第一,主张合伙协议无效。刘某某认为双方合伙的业务是通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法正规的进行烟草零售,但很显然,莫某某一直在做非法买卖烟草的业务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烟草买卖,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28条、32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应属无效,莫某某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主张合伙协议可撤销。莫某玉隐瞒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也未办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刘某某信任,使刘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莫某玉是合法经营,基于信任与莫某某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可证明莫某某存在故意欺诈,故该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第三,主张莫某某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即便《合伙协议书》有效,但是莫某某未实际履行合伙事务,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实际开办商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作开办商行,实际经营业务为烟草买卖,进行烟草买卖的前提条件必须办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而莫某某至诉讼期间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可以证明莫某玉未实际履行合伙事务,构成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提出的莫某某未实际履行合伙事务,构成根本违约,可解除合同的主张。即进行烟草买卖的前提条件必须办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莫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证明其未开展合伙事务,合伙财产不存在盈亏情况,无需清算即可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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