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议应尽早得到买卖双方确认

质量异议应尽早得到买卖双方确认

时间: 浏览:433 作者:谭应华律师

案情介绍:

某金属制品厂向某模具厂定做模具,因模具质量问题,金属制品厂拒绝支付加工费,要求模具厂返修。模具厂以金属制品厂未支付加工费,拒绝维修模具,并扣押了全部模具,拒绝向金属制品厂交付模具。金属制品厂因客户交期有限,及时安排其他模具厂商加工生产,完成客户交货。至此,双方互不来往,耽误了很长时间。诉讼期快届满之时,模具厂整理采购订单及送货单,迅速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金属制品厂支付加工费。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评析:

质量异议是货物买卖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实践中,当货物出现瑕疵或者质量问题时,企业往往只是要求卖方进行返修,怠于提出正式的书面质量异议,最后造成了不应有的法律后果或损失。

本案中,金属制品厂未保留质量问题的证据,对方拒绝交付的证据也未保留,对于质量问题解决办法没有达成一致。当时迫于客户交期,急于寻找到第二家生产厂商。事过多年,模具厂诉请模具加工费,全数得到法院支持。

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异议期,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并得到卖方的确认,保留双方沟通的证据。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货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卖方的,也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上一篇:

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