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支付后仍应保留交易凭证
时间: 浏览:550 作者:谭应华律师
案情简介:
某木材公司给一家具厂供应原材料,第一次送货,双方均签收了送货单,并对账确认尚欠10万元货款。家具厂第二次向木材公司采购原材料,木材公司表示上次货款尚未结清,拒绝供货,家具厂现场转账支付了第二次所采购原材料货款6万元,木材公司安排司机送货到指定地点,卸货完毕随即返回,司机仅微信收取了家具厂给付500元运费,未签收任何送货单据。时隔一年,家具厂一直未给付第一次采购的原材料货款10万元,木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家具厂抗辩称,起初欠木材公司10万元货款属实,后来有向债权人偿还6万元,并举证了转账记录,认为尚欠4万元货款。
法院要求木材公司证明家具厂支付的6万元是第二次采购材料款,而不是第一次采购材料款。木材公司只因第二次送货是款到发货,尚未保留任何送货凭证。最后幸好寻找到当时送货的司机出庭作证。
经法院审理认定:对于2017年3月30日的6万元银行转账记录,根据证人陈某的证言,木材公司当天确有向家具厂发货的事实,且家具厂向木材公司转账支付货款的时间与证人主张的收取运费时间相差不远,因此,该院采信木材公司的主张,确认木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有向家具厂发送价值6万元的货物,家具厂支付的6万元并非涉案的货款。综上,该院确认家具厂仍拖欠木材公司货款10万元。
律师评析:
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完成了交易,货物完成交付,货款支付完毕,就认为大功告成,保留繁琐的交易凭证毫无意义,也不要求签收了。本案中,第二次交易中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均已完成,出卖方未保留交易凭证,恰好给买受方可乘之机,列举支付凭证,主张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材料款。虽未得逞,但给了我们不少启发。
其一,作为出卖方保留交易凭证,哪怕已经收到了货款,仍然可以证明供货的事实,以免被买受人混淆,依据转账记录抵作其他用途,则举证压力全在出卖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买受人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关系,要求出卖人返还转账款项,出卖人陷于未保留交易凭证,到时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其二,作为买受人支付了货款,保留交易凭证,有益而无害。假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则可凭交易记录证明出卖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责任。假如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依据交易凭证,证明货物合法来源,可以减轻或避免买受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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