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员工仍然需要赔偿
时间: 浏览:514 作者:谭应华律师
案情简介:
小张应聘某公司车间主管,报到上班了两天,第三天公司王经理找小张谈话,了解小张的工作情况。小张口无遮掩,讲了很多公司的不足之处,表现不是很满意,力劝公司改善。王经理无奈回复,既然这样就不为难小张了,要求小张去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小张更难接受,便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个月工资。
劳动仲裁:
因小张入职公司时间短,未保留任何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又拒绝确认劳动关系。辩称:小张是来公司面试了两天,未获得公司领导通过。仲裁庭择日前往用人单位现场调查,记录唯有保安一人确认小张到公司报到上班了两天,均有出示工作牌进入公司,其他办公室人员均确认小张到了公司两天,但不确认是报到上班。最终裁决,不确认劳动关系,驳回小张全部请求。
法院裁判:
小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用人单位保安确认小张报到上班,有一位证人证明事实即可,不能苛求所有人都证明事实。法院改变了仲裁结果,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出勤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很多企业HR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就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其实,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违法解除则要承担赔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只能依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面解除,必须举证员工不符合条件,这是相当困难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很自信地认为,试用期内解除员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很强势地对小张的仲裁申请不肖一顾。
随着案件推进,用人单位明白试用期内违法解除仍然需要承担赔偿,则巧妙地利用小张没有保留劳动关系证据,否认劳动关系。陷小张举证困难,仲裁驳回。本案转机之处在于,仲裁员现场调查保安员,真实的调查笔录写进了裁决书里,哪怕用人单位内部早有准备部署,统一意见,可能是疏忽了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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