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切莫自认全责
时间: 浏览:447 作者:谭应华律师
案情简介:
韩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道路行驶,与康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韩某报警并呼120救治。一星期后,发现受伤者康某某受伤不严重,运动正常,并且康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参加保险,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参加了150万元的商业保险,韩某便自告奋勇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走保险理赔程序。结果,十余天后受伤者病情恶化,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及保险公司赔偿300万元。
法院调解:
保险公司赔偿康某某161万元,韩某赔偿康某某77万元。
律师评析:
1、本案中韩某自恃参加了150万商业保险,理赔康某某的治疗费绰绰有余,很有信心保险额度足够,自己全责,也全部由保险公司理赔。当时也时很同情受伤者,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未参加保险,还要担责,便主动向交警要求自己全责。待对方起诉之后,韩某后悔当初自认全责,为时已晚,要求复核责任认定书,已经超过了时限。
2、谁也不会想到受伤者病情恶化那么严重,前面十来天,受伤者神智清醒,运动不受任何限制,跟正常人一样。法医鉴定意见书如是说,被鉴定人康某某入院时查体可见四肢自主活动,伤后十天左右表现对称性四肢瘫,与其头部及右肩部原发损伤可遗留的后遗症不相符,其四肢瘫符合重症相关性周围神经病所致,根据周围神经病的发病机制及本案中被鉴定人的发病过程,系其自身原有引起周围神经病内因的特殊体质。但被鉴定人康某某四肢瘫的临床症状出现于伤后住院期间,说明其外伤与其临床表现的出现在时间间隔上存在连续性,且周围神经病的病因可能与外伤、药物等有一定关系,故不能排除外伤与相关性周围神经病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即,受伤者恶化四肢瘫不能排除交通事故受伤影响,事故司机逃脱不了责任。
所以,律师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受伤,切莫为了简单了事,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处理一切,大包大揽,自认全责。受伤者的病情不稳定,随时都有可能恶化,存在重大风险。本案中的韩某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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