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疫情期间关停是否需要补偿员工?

公司在疫情期间关停是否需要补偿员工?

时间: 浏览:70 作者:谭应华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某自2003年8月入职东莞市X制衣厂,月固定工资5000元。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2020年4月1日东莞市X制衣厂通知全体员工无限期放假,2020年8月31日公司在群里通知全体员工公司解散,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注销登记,龙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注销后,张某某向东莞市X制衣厂所在地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由被申请人龙某某支付申请人张某某:1、经济补偿金85000元;2、生活费5504元;

律师评析:

1、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后由公司股东对劳动者的工资、补偿金、加班费等承担责任。企业老板们不要天真地认为,公司不存在了,就不需要安置员工了。

2、公司在注销或清算前,要妥善处理好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企业资金不足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补偿金数额,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劳动者在与企业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仲裁或诉讼,并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补偿金。到那时,真的一分钱都不能少了。

3、因公司的原因给员工放假的,放假期间公司也要给员工发放工资。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公司应当给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公司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与劳动者有约定放假期间如何发放工资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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